为加强劳动保障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现结合劳动保障部门的自身特点,局党组提出行业自律“六不准”规定。 一、不准违反法规、政策和程序办理劳动保障行政审批、社会保险和就业服务; 二、不准利用行政审批审核、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劳动争议仲裁和社保费征缴、基金分配、待遇核定以及就业服务、职业资格认证、医疗保险目录调整、定点医疗机构审核等为部门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准挪用、侵占或与他人串通套取、冒领社保基金和劳动保障专项资金; 四、不准借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之机乱办班、乱发证; 五、不准利用工作之便接受被检查对象或服务对象宴请、公费旅游和免费娱乐活动; 六、不准向服务对象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或要求服务对象参加不必要的培训、技术考核和评比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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