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泰政办发)
[2008]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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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经研究,现对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一)提高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报销限额。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报销限额调整由4万元调整为5万元,最高支付段的报销比例不变。 2、大病救助基金最高报销限额仍为15万元,报销比例不变。 (二)调整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支出范围。 1、参保对象个人帐户可用于健康体检和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 2、参保对象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通过个人帐户费用购买所有药品,取消药品目录管理规定限制,严禁购买保健品和日用品。 (三)调整特殊病、慢性病有关政策。 1、增加再生障碍性贫血、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氏病、视网膜黄斑变性、硬皮病、溃疡性结肠炎、重症肌无力、白塞氏病为慢性病种。 2、参保的恶性肿瘤患者凭定点医院医生详细记录的与恶性肿瘤有关的非放化疗用药,参照慢性病种处理,并免自付慢性病起付标准。 3、情感性精神病种列为特殊病种,参保患者发生的专科门诊或在专科医院住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实行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月封顶支付。因长期服用精神病用药引起的并发症费用参照慢性病种处理,并免自付慢性病起付标准。 (四)跨年度连续住院的参保对象从新的结算年度起直接进入第一支付段报销,不再自付起付标准。在新的结算年度再次住院的,作为本年度内的第一次住院自付起付标准。 (五)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中的规定,延迟办理退休、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延迟期间视同在职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一)实行连续缴费年限与补偿待遇挂钩的政策。 1、从初次参保时间计算,连续缴费年限满3年以上的,年最高报销限额在4万元的基础上,缴费每增加1年,逐年增加2000元,最高增加到6万元。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医疗保险缴费期,在参保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自7月1日起正常享受医疗保险补偿待遇,首次参保的当年最高补偿支付限额为4万元;7月1日后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后三个月内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费用不予补偿。 3、城镇居民参保后又断保的,断保时间不足一年的,补缴断保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断保前后连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断保时间达到一年以上的,自重新参保之日起计算连续缴费年限。居民在断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4、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对象可以转移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但要作为新参保对象,实行6个月等待期政策;已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对象原则上不能转移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二)实行基本报销比例政策。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住院发生的符合管理规定的费用在封顶线范围内享受报销待遇未达到50%的,按50%的费用补足。 (三)取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起付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的,不再自付起付标准,转院到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按转院后规定自付起付标准。 三、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二次救助政策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当年统筹基金结余部分提取10%,用于补助下列情况: 1、参保对象当年在大病救助最高报销限额范围内符合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甲、乙类管理规定(不含医用材料超过限额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自付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最高补助1万元。 2、参保对象超过大病救助最高报销限额范围、符合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甲乙类管理规定(不含医用材料超过限额部分)的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费用,最高补助3万元。 具体补助比例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当年基金结余情况测算制定补助方案,报市、区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局审核后支付。提取的补助基金当年结余结转下年。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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