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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医疗保险责任补偿费封顶标准的通知
泰劳社发[2007] 272号
作者:ll     日期:2007-12-07 10:07   

市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07]134号)精神,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含《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应为职工缴纳退休后医疗保险责任补偿费,标准为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现明确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责任补偿费最高限额为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15年-用人单位已为职工缴纳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用(参保缴费基数的2%)。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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