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泰海委办[2000]77号、[2001]90号文件精神,海陵区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自2000年10月起实施医疗费统筹管理,其就诊、报销等有关规定如下:
一、就诊
1、离休干部门诊实行就近诊治的办法、为便于管理,搞好服务,住院应在区属医疗机构。
2、离休干部遇到紧急情况,可在城区其他医院住院,但应在5日内向统筹管理办公室报告。
3、离休干部确需住外地医院治疗,须经区统筹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转院治疗。危重病人经区属医院同意,可先转院治疗,后补办手续。未经同意,自行投医,自购药品,一律自行负担。
4、长住外地和异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必须到当地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其医疗费在制度规定的列支范围内按实报销。如在其他医疗机构就诊,其医疗费自理。
5、离休干部需办家庭病床的,由区属医院按家庭病床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报销
1、报销时间:每月的12日、25日下午(遇有节假日顺延)。
2、离休干部门诊费先由个人支付,再到统筹管理办公室报销,报销时应带齐病历本、复式处方和有效发票。
3、离休干部到区属医院住院,需经统筹办批准,凭离休干部医疗证办理住院手续。住院费用原则上经本人或家属签字认可,由统筹管理办公室与区属医院结算。凡到其他医院住院的,所发生的费用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先行垫付,出院后凭费用清单按实报销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4、离休干部药品报销范围按《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报销范围》执行。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和自费范围按照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
1、实行定额包干,节约奖励的办法,每人每年包干定额标准为3000元,既含门诊费,又含住院费,直通式累积记载。当年有节余的,经核实后,年终以现金方式全部奖励给个人。
2、定点医院要为离休干部就诊提供优质服务,有条件的,应设立老干部门诊室,配备专人导诊,并建立健全离休干部健康档案,对离休干部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3、离休干部医疗证必须妥善管理,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如弄虚作假,造成医疗费流失浪费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罚。
4、医疗单位向离休干部提供超出报销范围的诊疗、服务项目和药品,需由离休干部本人承担费用的,应向其说明,并征得离休干部及其家属同意签字后使用,结算时在费用清单上注明“自费”字样。未经同意的,其费用由医院或医生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