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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种报销指南2
日期:2007-02-09 16:14   

各位参保职工: 
    为了方便慢性病患者诊疗,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10月起在泰州市医疗保险康复门诊部(五一路退管中心)实行慢性病种诊疗定点直接报销结算的办法。凡经区医保处批准的慢性病种患者,到康复门诊部就诊时,请按下列条款执行: 
    一、每次就诊时凭医保病历、医保IC卡、医保慢性病种申报表进行诊疗、结算,手续不全者康复门诊不予报销结算。 
    二、慢性病种诊疗结算必须是批准的慢性病种范围内的治疗和药品。未经批准的慢性病种以及其它疾病治疗和药品,需另行刷卡、缴费结算。 
    三、 慢性病种的药品严格按照《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慢性病种报销管理办法执行。 
    四、慢性病种治疗用药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月的剂量,当月多次诊疗者累计用药剂量也不得超过一个月。当月内已在康复门诊部报销结算的,不得另行再到其他定点医院诊疗开药。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医保处医政部门审批后方可报销结算。 
    五、康复门诊部慢性病种报销采取现场结算的办法,原则上是每月一次,报销标准与医保处相同。结算后,就诊人员应在结算单上签名确认。请前去就诊的慢性病患者积极配合,按需用药,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将不予报销或暂停报销等处理。

海陵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处
200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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