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事指南 > 劳动就业 >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程序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程序
日期:2007-09-20 10:04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再就业优惠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下岗失业人员可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手续。

    文号:转发江苏省国税局、江苏省地税局、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泰国税发[2003]25号)

Copyright © 2003-2007 泰州市海陵区劳动局,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泰州市海陵南路628号 邮编:225300
E-mail:webmaster@hlld.com